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白云大道88号。
代表人杜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首红,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海峰,男,1980年7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诉被告代海峰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建国 审 判 员 樊柏芳 人民陪审员 甘贤操
书记员: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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