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
张楠(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
赵某某
邢继祥(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秦某某市海港区。
负责人:王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楠,河北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秦某某市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邢继祥,河北凯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秦某某支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秦开民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财险秦某某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赵某某按约履行了保费交纳义务,其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后,上诉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秦某某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该鉴定报告应作为本案认定损失的依据。关于鉴定费,系被上诉人为确定和查明本次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亦应由上诉人承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80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财险秦某某支公司与被上诉人赵某某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赵某某按约履行了保费交纳义务,其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造成损失后,上诉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秦某某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程序合法,鉴定人员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该鉴定报告应作为本案认定损失的依据。关于鉴定费,系被上诉人为确定和查明本次事故损失所支付的必要费用,亦应由上诉人承担。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80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张跃文
审判员:潘秋敏
审判员:刘兴亮
书记员:王秀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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