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王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敬龙,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永,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与李某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秦某某中心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0元,减半收取计5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仇军华
书记员: 杨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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