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
徐聪(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陶某某
徐方周(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
方开兵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下称太平洋财保襄阳中支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前进路6号。
代表人罗涛,太平洋财保襄阳中支公司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徐聪,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陶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徐方周,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开兵,男。
上诉人太平洋财保襄阳中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陶某某、方开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谷城县人民法院(2014)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太平洋财保襄阳中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聪,被上诉人陶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徐方周,被上诉人方开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3年7月26日12时许,方开兵驾驶其所有的鄂FMF318家庭自用车行至谷城县石花镇江南大道路段路口左转弯时,与陶某某所驾驶鄂FMW890两轮摩托车相撞,致陶某某受伤,车辆受损。谷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谷公交认字(2013)第12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方开兵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陶某某无责。陶某某伤后被送往谷城县石花中心卫生院(谷城县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4天,即2013年7月26日至2013年8月29日,花医疗费14998.70元,已由方开兵结算。经该院诊断陶某某的伤情为:全身多处皮肤挫裂伤,右颞部软组织损伤,失血性休克,出院医嘱:1、院外继续相关治疗;2、定期复查头颅CT,约1次/月;3、注意休息,不适随诊。在出院诊断证明书上主治医师亦备注“全休息壹个月”字样。2013年9月30日,湖北省谷城银城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谷法医司鉴字(2013)第258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陶某某伤残十级,据鄂司鉴协字2012.2号文件必然发生的后续治疗费标准整容费用面部需11000元。法医鉴定费1560元已由陶某某支付。方开兵支付维修鄂FMF318汽车花费11114元,维修陶某某的摩托车花费2776元,拖车费860元,先后两次支付陶某某10000元。
本院认为,关于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陶某某在一审提供了其与谷城石花维福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表及误工证明,上述证据可以证实主要收入来源不是来自农业劳动,而系来源于城镇务工收入,故其赔偿标准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上诉人虽主张陶某某的工作情况证据存在瑕疵,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支持其主张,至于工资是否交税系行政管辖范畴,不能因此否定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状况,故原审判决对陶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陶某某后期治疗费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二款 之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案中陶某某的伤情经谷城银城法医司法鉴定所谷法医司鉴字(2013)第258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确定为伤残十级,必然发生的后续整容费11000元,上诉人在一审时对该鉴定意见并未提出异议,且鉴定意见亦明确后续费用必然发生,原审判决支持陶某某后续治疗费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170Article1Paragraph-1List|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由上诉人太平洋财保襄阳中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关于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陶某某在一审提供了其与谷城石花维福机械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表及误工证明,上述证据可以证实主要收入来源不是来自农业劳动,而系来源于城镇务工收入,故其赔偿标准应当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上诉人虽主张陶某某的工作情况证据存在瑕疵,但未提供相反证据支持其主张,至于工资是否交税系行政管辖范畴,不能因此否定当事人的实际收入状况,故原审判决对陶某某的残疾赔偿金及误工费计算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陶某某后期治疗费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第二款 之规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本案中陶某某的伤情经谷城银城法医司法鉴定所谷法医司鉴字(2013)第258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确定为伤残十级,必然发生的后续整容费11000元,上诉人在一审时对该鉴定意见并未提出异议,且鉴定意见亦明确后续费用必然发生,原审判决支持陶某某后续治疗费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eb5d33fa469a4e7c96a6c012548054de:170Article1Paragraph-1List|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由上诉人太平洋财保襄阳中支公司负担。
审判长:杜丹丹
审判员:柳莉
审判员:张敏杰
书记员:王雅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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