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平洋机电集团上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顺华,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方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乔俊见。
原告太平洋机电集团上海纺织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方济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刘 丹
书记员:朱志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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