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仓泉通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市璜泾镇新联村。
法定代表人:吴滔,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骏马无纺布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博野县北祝村。
法定代表人:祝庚海,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太仓泉通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泉通公司)诉被告河北骏马无纺布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泉通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泉通化纤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06元,由原告太仓泉通化纤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辉
书记员:朱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