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太仓日歆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
法定代表人:周文荣,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正才,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鼎海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章,总经理。
原告太仓日歆纺织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鼎海鞋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太仓日歆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太仓日歆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22元,减半收取计2,311元,由原告太仓日歆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瑞明
书记员:张 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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