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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龙建筑公司与梓皓物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湖北天龙建筑有限公司(简称天龙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宗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家华,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莫昌龙,湖北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梓皓物流有限公司(简称梓皓物流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费青松,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绍军,荆州市沙市区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天龙建筑公司诉被告梓皓物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由审判员付爱民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龙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杨家华、莫昌龙,被告梓皓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费青松、杨绍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31日,梓皓物流公司与天龙建筑公司分别签订了《办公楼及宿舍楼合同》、《湖北梓皓物流有限公司下水管道回填合同》、《湖北梓皓物流有限公司渣土回填合同》。合同签订后,天龙建筑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施工义务。另外,天龙建筑公司还对梓皓物流公司的消防泵房进行了施工。在施工过程中,梓皓物流公司陆续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13年11月工程完工后,天龙建筑公司没有向梓皓物流公司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上述工程一直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现天龙建筑公司要求梓皓物流公司结算并支付工程款未果,故成讼。

本院认为,天龙建筑公司与梓皓物流公司签订的《办公楼及宿舍楼合同》、《湖北梓皓物流有限公司下水管道回填合同》、《湖北梓皓物流有限公司渣土回填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另外,天龙建筑公司还对梓皓物流公司的消防泵房进行了施工,双方亦形成了施工合同关系,该施工合同关系同样合法有效,具有约束力。工程完工后,天龙建筑公司没有向梓皓物流公司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申请验收。因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对天龙建筑公司要求梓皓物流公司支付工程款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湖北天龙建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4050元,减半收取7025元,由原告湖北天龙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260401040005030,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荆州市长江大学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付爱民

书记员:秦孟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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