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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职业学院与黄国红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天门职业学院
金晓葵(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丁首红(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黄国红
胡琼树(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天门职业学院,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学院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冯达奇,该学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金晓葵,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首红,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黄国红。
委托代理人:胡琼树,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天门职业学院因与被申请人黄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2015)鄂汉江中民申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四)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门市人民法院(2014)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06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杨移
审判员:赵湘湘
审判员:葛雅琴

书记员: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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