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门市金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西寺路7号。
法定代表人熊小年,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洪炳成,天门市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钟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高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天门市。
委托代理人周立帆,湖北晨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门市金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钟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门市金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门市金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门市金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天门市金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戴建国 审 判 员 樊柏芳 人民陪审员 甘贤操
书记员: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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