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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门市金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曹某某、天门市永利铁粉厂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天门市金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西湖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沈方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华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告曹某某,天门市永利铁粉厂投资人。
被告天门市永利铁粉厂。住所地:天门市黄潭镇五一桥。
代表人曹某某,该厂投资人,系本案被告曹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门市金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曹某某、天门市永利铁粉厂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门市金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天门市永利铁粉厂位于天门市黄潭镇五一桥(天国用2007第2068号)的土地,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10月26日作出(2015)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358-1号的民事裁定,查封被告天门市永利铁粉厂位于天门市黄潭镇五一桥(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天国用(2007)第2068号、土地号为070903094、面积为3944㎡)的土地。2016年4月15日,原告天门市金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曹某某、天门市永利铁粉厂达成还款协议并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上述土地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门市金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7元,减半收取431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963元,由原告天门市金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小平 人民陪审员  鲁洪才 人民陪审员  李落新

书记员:庞小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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