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皂市中心卫生院
李中平
史志强(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李某某
程银权(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市皂市中心卫生院。住所地:天门市皂市镇白龙寺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梁勇,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李中平,该院职工。
委托代理人史志强,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程银权,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门市皂市中心卫生院(以下简称皂市卫生院)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0)天民三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0)天民三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0)天民三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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