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罗孝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周明秀
李文学
何某某
何某某
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慧生
黄某某
周义成(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园丁小区。
法定代表人贾晓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孝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明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
上述三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慧生,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文学
委托代理人周义成,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明秀、何某某、何某某、黄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09)天民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9元,减半收取884.50元,由天门市方舟视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忠军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颜鹏
书记员:王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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