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市岳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岳口镇岳飞大道特1号。
法定代表人:刘斌,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安君,男,岳口工业园管委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炎军,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业,住湖北省天门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四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无业,住湖北省天门市。
本院认为,天门市岳口镇人民政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门市岳口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50元,减半收取4975元,由上诉人天门市岳口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先锋 审判员 别瑶成 审判员 汪丽琴
书记员:陶锡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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