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天门市天仙客运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沔阳大道9号。
代表人张小松,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余婷,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门市天仙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天门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杨化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桃元,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门市天仙客运有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5)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以对方当事人认可其上诉请求为由,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仙桃支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勇 代理审判员 任 婕 代理审判员 胡煜婷

书记员:胡灵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