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钟惺大道特5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丽蓉、史志强,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门市诗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门市岳口镇建设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程诗某。
委托代理人刘恩。
委托代理人刘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天门市诗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0日以与被告天门市诗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18元,减半收取4459元,由原告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吴 巍 代理审判员 范蕾蕾 人民陪审员 卢雄波
书记员:任婧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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