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郑丽蓉(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
付某某
桂旺斌(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门市竟陵办事处钟惺大道特53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蓉,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武汉市武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旺斌,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付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7年1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时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天门市棉花市场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昌丰棉麻有限公司尚欠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80万债务未清偿。
由于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致使案件基本事实发生了变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6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660元予以退回。
本院认为,二审时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天门市棉花市场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昌丰棉麻有限公司尚欠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80万债务未清偿。
由于当事人提供了新的证据,致使案件基本事实发生了变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61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天门市兴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26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别瑶成
书记员:高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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