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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长市巨某电子厂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天长市巨某电子厂
李渐(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
刘家东(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
张某某
张铁占(容城县容城镇法律服务所)

原告天长市巨某电子厂,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秦香路。
法定代表人姚鸿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渐,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家东,安徽世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铁占,容城县容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巨某电子厂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长市巨某电子厂于2014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巨某电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长市巨某电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88元,减半收取3,794元,由原告天长市巨某电子厂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天长市巨某电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长市巨某电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88元,减半收取3,794元,由原告天长市巨某电子厂负担。

审判长:向平
审判员:李英华
审判员:赵旭

书记员:胡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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