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锡锡山阀门有限公司石某某销售中心。住所地:石某某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焦立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福林,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晓成,北京金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永泰柯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石某某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房永法,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锡锡山阀门有限公司石某某销售中心与被告河北永泰柯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天锡锡山阀门有限公司石某某销售中心于2018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锡锡山阀门有限公司石某某销售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7元,由原告天锡锡山阀门有限公司石某某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员 陈存利
书记员: 马梦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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