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芦洋,经理。
委托代理人:铁维中,北京市沃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亚明,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胡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时被告信息应当明确。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能向其送达法律文书且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提交被告准确送达地址及公告申请,致使本案不能按照诉讼程序审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7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佟德龙
书记员: 龙美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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