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芦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亚明,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
原告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齐俊春
书记员: 邵景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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