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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芦洋,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亚明,河北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原告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全部租金400827.62元(其中到期未付租余78528.03元,剩余租金322299.62元),逾期利息9919.31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7852.82元;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已付律师费5000元;上述金额合计423599.78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以及为促使被告履行融资租赁合同条款、条件或规定而发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
原告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金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鼎诚易融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27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李天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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