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锦辉德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闫瑞梅(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
安平县凇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锦辉德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岗野広和。
委托代理人:闫瑞梅,河北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平县凇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殿友。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锦辉德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平县凇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锦辉德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锦辉德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魏玉端
书记员:贾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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