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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天津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董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天津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天津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将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郁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恒阳

书记员:吕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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