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远大光华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杨爱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峰,天津众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张喜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孝。
被告:中国铁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孟凤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耀。
原告天津远大光华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铁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远大光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183.50元,由原告天津远大光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缴)。
审判员:陆维溪
书记员:陈欣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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