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精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孙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怀向阳,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扎蓝信息科技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投资人:孙某某。
被告:孙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天津市。
原告天津精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扎蓝信息科技中心、孙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庭外调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天津精维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徐 丹
书记员:王 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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