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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天虹化工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与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固安县方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英,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许良洲,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天虹化工涂料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新友,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希文,天津滨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固安县方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红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勇刚,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因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固安县人民法院(2013)固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另外,上诉人在上诉期间申请对施工协议书的形成时间进行鉴定。固安方洲与中国一冶就工程已结算完毕。

本院认为,施工协议书的形成时间明确,申请鉴定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准许。被上诉人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天虹化工涂料装饰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能够证实上诉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天虹化工涂料装饰有限公司存在工程分包关系,被上诉人天津滨海新区塘沽天虹化工涂料装饰有限公司依据协议施工完毕,上诉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给付工程款的责任。故上诉人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不给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审判长 郑海清
审判员 刘长城
审判员 刘建刚

书记员: 寇兴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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