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智道地毯有限公司(原天津智道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孟庄镇后幼庄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张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立云,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石家庄市洪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大街266号
法定代表人吕庆权,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现平,河北前景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智道地毯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洪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庭下已达成和解,原告天津智道地毯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智道地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智道地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46元,减半收取3073元,由原告天津智道地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齐金虎
书记员: 武彦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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