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日腾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王增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彦君,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陈红洁。
原告天津日腾某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电科智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自行和解,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日腾某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96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982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龚 婕
书记员:徐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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