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恒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静海县子牙镇王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世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舟,河北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镇州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正定新区诸福屯社区。
法定代表人:陶林,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恒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镇州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恒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镇州电器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 宋瑞清
书记员:胡娅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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