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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迪某某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唐某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天津市迪某某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津南区辛庄创意产业园区津沽路818号辛庄经济服务中心109-88。
法定代表人:韩成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芝,河北杨建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唐某市古冶区卑家店镇徐家楼东。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迪某某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唐某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迪某某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迪某某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44元由原告天津市迪某某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星群

书记员: 王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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