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蓟县振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东赵各庄乡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5104295886F。
法定代表人:尹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建清,天津云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某市古冶区卑家店镇徐家楼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052668554E。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蓟县振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唐某天物众强高科精密管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蓟县振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蓟县振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蓟县振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3元,减半收取732元,保全费720由原告天津市蓟县振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彩虹
书记员: 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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