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盛兴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
唐山市七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市盛兴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大丰堆镇大丰堆村东,组织机构代码06402177-5。
法定代表人:侯振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立新,河北益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山市七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七树庄镇谷辛庄镇谷辛庄村北,组织机构代码79957277-0。
法定代表人:杨广苍,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盛兴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七星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盛兴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盛兴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盛兴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由原告天津市盛兴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盛兴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盛兴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20元,减半收取5260元,由原告天津市盛兴通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么伟利
书记员:欧阳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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