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谷绍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春明,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志刚,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金某某商厦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汪恒广,会长。
委托代理人何曼,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五金交电化工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天津市滨海新区。
法定代表人路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泽军,天津华盛里(武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明,天津华盛里(武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路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代理人冯浩,天津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邵明达,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代理人任伟,天津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天津金某某商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
法定代表人路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若涵,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金某某商厦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持股会、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五金交电化工公司、路某某、邵明达,第三人天津金某某商厦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2015年9月30日,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1800元,减半收取为295900元,由原告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徐志兰 代理审判员 强兆彤 代理审判员 王建华
书记员:刘云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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