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洪某伟业地热井修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大六分村东环四区**号。负责人:吴凤纪。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杰,博野县睿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洪某伟业地热井修理服务中心与王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洪某伟业地热井修理服务中心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洪某伟业地热井修理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天津市洪某伟业地热井修理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李民英
书记员:于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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