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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洪某伟业地热井修理服务中心与王某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天津市洪某伟业地热井修理服务中心,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台头镇大六分村东环四区**号。负责人:吴凤纪。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杰,博野县睿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超,河北言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洪某伟业地热井修理服务中心与王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洪某伟业地热井修理服务中心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洪某伟业地热井修理服务中心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天津市洪某伟业地热井修理服务中心负担。

审判员  李民英

书记员:于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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