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迪某家具销售中心
靳洪勇(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中皓翔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原告天津市武清区迪某家具销售中心,住所地武清区河西务镇小沙河村东侧。
负责人孙起勋。
委托代理人靳洪勇,河北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皓翔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分台区航风路一号院2号楼512室。
法定代表人廖鲲鹏,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市武清区迪某家具销售中西诉被告北京中皓翔宇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武清区迪某家具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元,由原告天津市武清区迪某家具销售中心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武清区迪某家具销售中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85元,由原告天津市武清区迪某家具销售中心负担。
审判长:徐小垒
书记员:宋宝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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