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巨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杨柳青十三街华北建筑材料装饰中心210号。
负责人孙立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凤鸣,天津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被告张某某,住河北省邢台市临西县。
被告威县盛欣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开放路北侧腾飞路西侧。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巨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威县盛欣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各方达成调解,今后就此次交通事故互不追究,原告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津市巨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天津市巨某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刘秀琴 代理审判员 王 滢 人民陪审员 郭春兰
书记员:刘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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