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压缩机配件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与四纬路交口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27069B。
法定代表人:王树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升,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跨世特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45448467P。
法定代表人:孙纪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鹤,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原告天津市压缩机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纵横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压缩机配件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压缩机配件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压缩机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9元,减半收取计1295元,由原告天津市压缩机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志辉
书记员: 吴雪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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