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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澧水道14号增5号。
统一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李馥,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涛,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杨毅,该公司职员。
被告:王某某。

原告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国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涛、杨毅、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王某某自2015年3月入职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工作,月工资3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某于2016年4月离职,原告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同意被告离职。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裁决书等证据可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为劳动合同关系,原告未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虽提出相应理由,但该理由不符合相应法律规定,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应当支付双倍工资。被告入职时间为2015年3月,离职时间2016年4月,提起仲裁时间为2016年6月,双倍工资应当予以合理支持,双倍工资为35000元。关于双方争议的社会保险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赔偿被告王某某双倍工资35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天津市华泰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在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国强

书记员:刘伯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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