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市先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金坪路8号。组织机构代码:72449060-7。
法定代表人扈建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晓野,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媛媛,北京市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唐河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55333364-9。
法定代表人胡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志良,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先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定州四方诚信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天津市先瑞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原告天津市先瑞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原告天津市先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50元,减半收取5775元,由原告原告天津市先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薛印根 审判员 李惠英 审判员 杨建立
书记员:王鹤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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