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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联大运物流有限公司与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中联大运物流有限公司
阳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杨威(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

原告:天津市中联大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中新生态建设公寓9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MA06W62067。
法定代表人:刘瑜,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杰,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威,湖北子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市中联大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中联大运物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罗新荣

书记员: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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