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大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李承恩(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
王会昀(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
邵某某
杨振江
刘健(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大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承恩,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会昀,天津秋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某某,男,1962年10月出生,汉族,住沧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振江,男,1965年3月出生,汉族,住沧州市。
二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刘健,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大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大道公司)与被上诉人邵某某、杨振江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2012)运民初字第16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11日,转让方(即甲方)沧州现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杨振江、邵某某与受让方(即乙方)天津大道公司签订《沧州佳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即北京现代佳骏4S店)股权转让意向书》,就甲方决定将其所持有的沧州佳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及该公司所承载的北京现代沧州佳骏4S店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事宜达成意向。在股权转让意向书中,对转让标的、转让条件、工作程序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第一条转让标的约定:“甲方于2005年投资成立了沧州佳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并承租沧州市北外环中路15.75亩土地建设了北京现代沧州佳骏4S店,甲方现决定将该公司及其所承载的北京现代4S店经营权转让给乙方。”甲方处有沧州现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香,邵某某、杨振江签字,并盖有沧州现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印章。乙方处有天津大道公司法定代表人许萌签字,并盖有天津大道公司的印章。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2007年7月11日的股权转让意向书是否应予解除,上诉人对解除合同后果进行审理的要求是否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明确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被上诉人以解除股权转让意向书为诉讼请求提起诉讼,而被上诉人已明确表示同意解除该意向书。故沧州现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杨振江、邵某某与天津大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因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仅提出解除股权转让意向书,并由上诉人(原审被告)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基于原审针对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履行情况做出的认定提起上诉,因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已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原审原告解除合同的诉求双方已无争议,本案亦不必再对股权转让意向书是否全部履行进行审查、认定。上诉人在法定期间并没有提起反诉,也没有依法交纳诉讼费。上诉人提出就解除合同后果进行审理及被上诉人返还810万元的诉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上诉人可以另行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天津大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2007年7月11日的股权转让意向书是否应予解除,上诉人对解除合同后果进行审理的要求是否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 明确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被上诉人以解除股权转让意向书为诉讼请求提起诉讼,而被上诉人已明确表示同意解除该意向书。故沧州现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杨振江、邵某某与天津大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7月11日签订的股权转让意向书因当事人自愿达成一致意见,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仅提出解除股权转让意向书,并由上诉人(原审被告)承担诉讼费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基于原审针对股权转让协议书的履行情况做出的认定提起上诉,因双方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已达成一致意见,本案原审原告解除合同的诉求双方已无争议,本案亦不必再对股权转让意向书是否全部履行进行审查、认定。上诉人在法定期间并没有提起反诉,也没有依法交纳诉讼费。上诉人提出就解除合同后果进行审理及被上诉人返还810万元的诉求,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上诉人可以另行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天津大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婧红
审判员:杨志新
审判员:及元戎
书记员:仉菁华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