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四方众汇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南侧北辰大厦4-2214。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军,河北一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甄某川,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唐县。
原告天津四方众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甄某川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天津四方众汇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四方众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冯立安 审判员 刘改桥 审判员 张瑞珍
书记员:石阿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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