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君立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赵智安(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
李杰(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
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查工程公司绿寰空调公司
原告天津君立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蓟县下仓镇南楼庄子村2区1排39号。
法定代表人徐述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智安、李杰,河北群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查工程公司绿寰空调公司,地址邯郸市经济开发区东区西四路以西南五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红恩,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君立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煤炭地质总局华盛水文地质勘查工程公司绿寰空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君立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385.5元,由原告天津君立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1元,减半收取385.5元,由原告天津君立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李慧铭
书记员:姜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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