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北大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临港经济区1号1号楼398室。法定代表人:张作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继江,黑龙江鑫元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鸿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1号办公楼八号892室,现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64号11楼。法定代表人:赵宏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原,黑龙江擎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黑龙江省泽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长江路200号402室。法定代表人:刘宏彦,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天津北大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鸿图投资有限公司、被告黑龙江省泽某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天津北大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天津北大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允天津北大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1,800.00元(上诉人已预交291,800.00元),减半收取40,900.00元,由天津北大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力源
审判员 李疆鹰
审判员 张 继
书记员:安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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