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津伊某某达隔断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锋,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利雄。
原告天津伊某某达隔断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伊某某达隔断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96.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天津伊某某达隔断墙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慰苹
书记员:俞弘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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