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田云青,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姬晨楠,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石静,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回族,住北京市顺义区人才服务中心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清,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亚冶铁合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高凤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霞,上海伟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亚冶铁合金有限公司与解除保全申请人田云青、石静及被告陆胜安、孙蔷、齐忠恒、冯可可、北京和润万同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储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内蒙古青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作出(2018)沪0115民初46581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田云青、石静及被告陆胜安、孙蔷、齐忠恒、冯可可、北京和润万同投资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36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2019年2月12日,本院作出(2018)沪0115民初4658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天津亚冶铁合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述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田云青、石静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后,被保全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对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法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田云青、石静价值7,367,000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朱玲芳
书记员:杨仁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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