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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十冶公司与河北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暇街津塘公路十号桥。
法定代表人杨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金生,黑龙江张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天雄路中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贾培仲,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颖,黑龙江慧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天津二十冶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二十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天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2)里民三初字第10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关于天津二十冶公司上诉主张原审法院作出的(2007)里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中,天津二十冶公司没有提出反诉,只是对返还财物事实做出了陈述予以反驳,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主观认定材料均留在工地属于认定事实不清的问题。天津二十冶公司在该案中虽未提出反诉,但就其反驳主张举示了证据,原审法院在该起案件中对其举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对其反驳主张作出了实体判决,天津二十冶公司认为该判决不当,应在申请再审中解决,其再行提起诉讼,违反法律规定。关于天津二十冶公司主张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哈民二终字第662号民事判决对天津二十冶的反驳主张未予支持的原因是因为证据不足,现天津二十冶公司收集大量的证据起诉后,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明显不当问题。该二审判决以天津二十冶公司举示证据不足,驳回其该部分上诉请求,天津二十冶公司认为其已收集了充分证据亦可在再审申请时举示,其诉求可在再审申请中一并解决。天津二十冶公司主张其已对该案申请再审。鉴于天泰公司主张的是劳务费即工人工资,现已拖欠多年,天津二十冶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目的是与天泰公司的主张的劳务费相抵销,如对本案指令再审,天泰公司的劳务费仍不能实现,
综上,本院对天津二十冶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马韧
审判员 满丽霞
代理审判员 徐东

书记员: 李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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