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钟某某永鸿基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武滨北路。法定代表人:赖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东,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霞,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钟某某永鸿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湖北省钟某某胡集镇桥垱村。法定代表人:梁春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林,湖北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琳,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宜城市永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城市鄢城办事处窑湾村。法定代表人邱志勇,总经理。被申请人:钟某某胡集镇永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钟某某胡集镇桥垱村。法定代表人邱志勇,总经理。被申请人:梁春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被申请人:邱志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上列第二被申请人至第五被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晟楠,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钟某某永鸿基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宜城市永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钟某某胡集镇永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告梁春红、被告邱志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鄂荆门中民三初字第00022-3号民事裁定,裁定:一、查封被告宜城市永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中联牌车牌号为鄂F×××××、鄂F×××××、鄂F×××××、鄂F×××××、鄂F×××××、鄂F×××××、鄂F×××××、鄂F×××××、鄂F×××××、鄂F×××××、鄂F×××××、鄂F×××××,欧曼牌车牌号为鄂F×××××,杨子牌车牌号为鄂F×××××,共计14辆;二、查封被告梁春红所有的车辆:丰田牌车牌号为鄂F×××××,起亚牌车牌号为鄂F×××××,田野牌车牌号为鄂F×××××,共计3辆;三、查封被告邱志勇所有的车辆:昌河牌车牌号为鄂F×××××,奥迪牌车牌号为鄂F×××××,共计2辆。申请人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上述财产保全将要到期,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财产续行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天工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行查封被申请人宜城市永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中联牌车牌号为鄂F×××××、鄂F×××××、鄂F×××××、鄂F×××××、鄂F×××××、鄂F×××××、鄂F×××××、鄂F×××××、鄂F×××××、鄂F×××××、鄂F×××××、鄂F×××××,欧曼牌车牌号为鄂F×××××,杨子牌车牌号为鄂F×××××,共计14辆;期限为二年。二、续行查封被申请人梁春红所有的车辆:丰田牌车牌号为鄂F×××××,起亚牌车牌号为鄂F×××××,田野牌车牌号为鄂F×××××,共计3辆;期限为二年。三、续行查封被申请人邱志勇所有的车辆:昌河牌车牌号为鄂F×××××,奥迪牌车牌号为鄂F×××××,共计2辆;期限为二年。被申请人宜城永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梁春红、被申请人邱志勇负责保管各自所有的被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内,上述被申请人可以使用各自所有的被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内,上述被申请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车辆,不得对查封车辆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诉讼的其他行为。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王 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