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夷陵营销服务部。
负责人易仁峰,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夷陵营销服务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韩庆阔、曾涛,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黄亮,宜昌市夷陵区民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夷陵营销服务部与被告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夷陵营销服务部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安保险夷陵营销服务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夷陵营销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夷陵营销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冯杨勇
书记员: 李南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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